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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聂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楼**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幢**单元**楼**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在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58号11幢1-2的门市内,以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具打“倒倒胡”、“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倒倒胡”每场赌局抽头人民币300元、500元不等,“砸金花”每场赌局每名赌客抽头人民币100元,后共同分赃。
2016年11月30日14时许,杨某某、倪某某等多名赌客在前述赌场内使用麻将机以打“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时查扣抽头人民币400元、赌资人民币60945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协议、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倪某某、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武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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