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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渝北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渝北区**路**号**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168号格林上城小区5栋13-2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016年12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168号格林上城小区5栋13-2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017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168号格林上城小区5栋13-2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孙志忠 
2017年3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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