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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覃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李**街道**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接受昌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客投注,收取赌资,并从赌客处按每次赢钱的5%抽取“水钱”获利。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覃某某共接受投注1687次,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16年5月18日2时许,民警将上述赌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昌某某、徐某某等人,缴获电脑主机、电视机和录像机等赌博工具、赌资2700余元以及记账纸条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工具、赌资等物证;
2.记账纸条、房屋租赁合同、投注记录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昌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桂友 
2017年1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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