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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乡**村1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经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同月20日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罗某甲(另案处理)、蒲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窜至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439号“光雾山矿泉水”门市部门口,趁无人之机,将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川******豪爵牌HJ150-7二轮摩托车钥匙盗走,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用所盗钥匙在同一地点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骑到南江县凤仪乡清化寺附近巴广高速桥下时滑到,遂用火点燃销毁。经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4104元。 
2、2016年10月13日凌晨2时40分,罗某某与罗某甲、蒲某三人窜至巴州区滨河路北路中段192号巴人广场交警岗亭旁天桥下,罗某某和蒲某放哨,罗某甲利用“斗锁”的方式,将岳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川******大运牌DY150-3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警察抓获。经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4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如龙   
2017年2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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