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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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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城关镇******。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6日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某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到金沙县鼓场街道紫金街***饭店门口时,被告人刘某上前勒住陈某某脖子,并对陈某某进行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将钱包丢在地上,被告人刘某放开陈某某并将钱包抢走,随后被告人刘某从卓家马路上路口往卓家马路路段逃窜,陈某某被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660元现金、一部苹果5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抢的苹果5手机价值2732元。
2、2016年6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尾随被害人干某某至金沙县城关镇城治路信用社***时,趁其不备将干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干某某被抢走人民币现金13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339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达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6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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