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唐某某、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1-4)。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76年4月25日被原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0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5月20日被原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4年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5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大渡口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庙**号附**号。因盗窃罪,分别于1988年7月2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 2004年6月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医院一楼化验科,由唐某甲负责掩护遮挡旁人视线,唐某某负责实施扒窃,将正在抽血的黄某某外衣左侧内荷包里的一黑色钱夹扒走,该钱夹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归案;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南门派出所投案自首。唐某某、唐某甲案发后全额返还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唐某某、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