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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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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54年**月**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文盲,务农,身份证号码5224241954********,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释放。金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9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4日以来,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大坝田组村民周某(已判)与张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大坝田组村民在化觉乡余尔庆码头强行为买卖贸易商提供卸煤、上煤服务,强行收取服务费,若运煤方、贸易商或者码头管理人员不支付服务费用,便采取组织村民阻碍码头的正常秩序,使码头不能正常卸煤、装煤,给运煤车主及买煤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7月8日16时许,金沙县公安局化觉派出所民警了解到周某与张某某等人正在组织村民在化觉乡余尔庆码头下煤,便到余尔庆码头依法传唤张某某,张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已判)死死拽住手铐的另一端阻止民警带走张某某,在场的被告人胡某某与周某、章某某(已判)、易某某(已判)、张某(已判)、罗某某(已判)等人也阻止公安机关民警带走张某某,以推、拉、打等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最终致使嫌疑人张某某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7年2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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