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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中学大门旁居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4号)。因犯
盗窃罪,于1998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
抢劫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附**号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移动”手机店,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手机店卷帘门,进入手机店内,用起子撬开收银柜台抽屉、摆放手机的柜台,将现金200元、新手机5部盗走。后廖某某于当日早上来到南岸区南坪宏声广场,将所盗5部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二手手机的摊贩朱某某。
2016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街道**路**号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手机卖场”手机店,用起子撬开手机店卷帘门,进入该手机店内,使用起子撬开摆放手机的柜台、收银柜台抽屉,将现金1820元、新手机39部盗走。后廖某某于当日7时许将所盗的38部手机以355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几日后将所盗的1部VIVO手机赠与朋友冯某某,后冯某某将该手机拿给其姐夫白某某使用,该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曾某某。
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被盗44部手机价值共计56494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514元。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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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手机明细表、登记清单、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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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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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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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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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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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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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在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绘
2017年2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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