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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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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1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渝北区6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后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攀渝宾馆大门口,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0元。
2.2016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五路万福花园小区D栋大门口,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3.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海德燕窝小区C1栋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4.2016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云湖花园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销赃。
5.2016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五路万福花园小区D栋6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513号永泰车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6.2016年1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圣西路428号附33号宏泰苑小区满庭红茶楼门口,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513号永泰车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绿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和红色玉麒麟牌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和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鄢某某、张某某、童某某、余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广超   
检察官助理:刘  昱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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