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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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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毛娃、疤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炉山场镇民营街农贸市场旁的临时水果摊前,趁人不备之机,采用用蒲扇遮挡、徒手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的放于左侧裤包内的人民币2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书记员:陈欣 
2017年3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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