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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花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19T**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搭乘肖某某沿重庆市合川区金涪路,从涪江四桥方向往涪江三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涪江三桥下的金涪路路段时,因忽视观察路面情况,将在道路右侧的行人周某某撞倒在地,导致车辆受损,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37.6mg/100mg。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检验报告卷、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文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书记员:陈欣
2017年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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