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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适用速裁程序的判决书——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玉兰,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谢玉兰犯故意伤害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玉兰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恒大名都小区门口摆摊卖玩具时,因不满陈某未购买玩具而与其发生口角。

后被告人谢玉兰持一把剪刀将陈某的左前臂刺伤。

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玉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谢玉兰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玉兰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玉兰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玉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玉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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