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吴强因不满连环湖水产养殖场四分场于同年3月份对其私自下挂在养殖场内的渔网进行打捞,遂从同村村民马某某家借得一辆铲车,并驾驶该铲车将养殖场的一处看护屋及仓房推毁。经鉴定,毁坏后看护屋的维修所需材料费为人民币3120.00元,维修所需人工费用为人民币1800.00元和毁坏后仓房的维修所需彩钢板、木门等材料费为人民币660.00元。
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吴强与许某某在饮酒后发生口角,并用钐刀将许某某的头部划伤。被告人吴强后驾驶一辆黑ELR129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拉乘许某某、于某某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红卫生院进行治疗。因许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吴强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吴强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2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吴强于2016年5月26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吴强因不满连环湖水产养殖场四分场对其私自下挂在养殖场内的渔网进行打捞,遂从马某某家借得一辆铲车,并驾驶该铲车将养殖场的一处看护屋及仓房推毁。经鉴定,毁坏后看护屋的维修所需材料费为人民币3120.00元,维修所需人工费用为人民币1800.00元和毁坏后仓房的维修所需彩钢板、木门等材料费为人民币660.00元。
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吴强与许某某在饮酒时发生口角,吴强用钐刀将许某某的头部划伤。后吴强驾驶一辆黑ELR129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拉乘许某某、于某某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红卫生院进行治疗。因许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吴强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吴强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2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吴强于2016年5月26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强与被害单位连环湖水产养殖场四分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同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强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吴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杜蒙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杜公(心)鉴通字[2016]012号、13号、14号,证实酒精检测结果、涉案房屋毁坏后所需的维修费用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4.杜公(心)决字[2010]第40号、杜公(刑)行罚决字[2014]199号、杜公(心)行罚决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强2010年8月30日因盗窃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7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5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检验的血液系从被告人吴强体内抽取及抽取的时间。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强在案发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杜蒙县连环湖镇火烧黑泡子桃吐马屯看泡子点的窝棚。2016年4月26日大约中午的时候,我正要烧水做饭,外面开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个子较高、一个个子较矮。其中高个长的较瘦,是他开的车,另外一个人稍矮较胖,他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稍矮较胖的人下车后就问我刚才捞渔网的那几个人呢,我说不知道。他又跟我说,让我把窝棚里我自己的东西收拾出来。我把我的东西收拾出来之后没多大一会儿,就开过来一个铲车,稍矮较胖的人让我给泡子的看护人员打电话让他们回来。我当时手机没有电就没打,接着那个开着轿车较高较瘦的人就上了铲车,驾驶铲车就要拆窝棚,我上前去制止没制止住。那个人先用铲车的铲子推了一下窝棚旁边的苇垛,没铲动,接着就把铲车开到窝棚旁,先是用铲子把窝棚南侧的小棚子砸塌,再用铲子把窝棚后墙推到,把房盖掀起撂下,窝棚就塌了,之后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我就开着机船回总站了,到总站后我把情况汇报给了厂长金某某,金某某打电话报的警。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11点多钟,我在家接到吴强给我打的电话,电话说渔场来人捞渔网了还恐吓我。他让我过去看看,认一认到底是渔场的谁来了。当时吴强还叨咕要把渔场的窝棚给扒了。不一会儿吴强就开着他的黑色奔腾轿车到了我家门口,他的后面是他从马某某家借来的黄色铲车(唐某某开着)。吴强接我一起去的我和吴强养殖鸭子的移动板房处。在路过桃吐马屯时,我下车去了桃吐马屯的卢某某家跟他说,我们要去扒渔场的窝棚。卢某某说行,村民都同意,这个窝棚挡碍,村民种地来回走道过车挡碍。我跟卢某某说:”我们这次就把它扒了”。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开到板房后看到渔场的人已经开机船走了,吴强急了,就站在板房处骂骂吵吵的,还叨咕去扒渔场的窝棚,接着吴强就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去了渔场窝棚。我们刚到渔场窝棚不一会儿,那辆黄色铲车也开到了窝棚处。在渔场窝棚处看到屋里有个渔场的看护工人在窝棚里呆着,我下车把窝棚里的人叫了出来,问刚才渔场是谁去那骂骂吵吵的。渔场看护的人说不知道,说他们人都回总点了。我就让这个人往渔场总点打电话,告诉渔场的人这个窝棚挡碍,我们要扒窝棚,这个人没有打电话。我对看护工人说把你东西都拿出来,别人东西你别管。看护工人说这里就我自己的东西,接着这个人就进屋把他自己的衣服、行礼、锅碗瓢盆等日用品都从窝棚里拿了出来。等这个人把物品拿完后,吴强就上铲车,先用铲车推了一下窝棚旁边的苇堆,没推动。接着就把铲车开到窝棚处,先用铲车大铲将窝棚南侧那个低矮的小棚子砸塌了,接着把大铲推向窝棚的后墙,往上一挑就把窝棚盖掀开了,窝棚就塌了。然后吴强就下了铲车,开着他的奔腾轿车拉着我回了板房,唐某某也开着铲车回到板房。到板房后我们一起喝的酒,下午4点多钟连环湖派出所的警察就去调查这件事情了。
9.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吴强是小学同学,他在桃吐马屯东南的小泡子旁搭建移动板房要养鸭子,他雇我给他打工养鸭子,每天一百元钱。在案发之前,我用吴强借来的铲车,给他平到板房的土路了。2016年4月26日10点多钟,吴强和我说:”把铲车开来,我要平道,把路好好垫垫,要不过两天车进不来”。我就跟着吴强开着吴强的黑色轿车去温德沟子屯取铲车去了。我俩在温德沟子屯西边的一家土房处取的铲车,吴强跟那家的一个妇女说要用铲车平道再加要拽车。那个妇女同意后,我就上了铲车开着往出走,吴强开着他的轿车在后面。我开着铲车已经走出挺远,要到看护点房子了,吴强开车拉着马某某追上来,让我下铲车,我下车后问他干啥,吴强说去把渔场的看护点房子扒了。我问他扒看护点房子干啥呀,他说你就别问了。他让我往看护点那开,我就把铲车开到看护点房子处。吴强开着他的轿车拉着马某某先到的看护点房子处,我开着铲车随后就到了。我到那以后,看到吴强和马某某在看护点房子旁站着和渔场的一个老头唠嗑,唠的啥我没听清楚。我问吴强要干啥,吴强说要扒这个窝棚,我说别扒了,吴强就让我下车。于是,我就从铲车上下来了。这时,我看到渔场的那个看护窝棚的老头从看护点房子里往出拿行李、衣服等物品。等老头把这些物品从看护点房子里拿出来以后,吴强就自己上了铲车,他驾驶铲车开始扒看护点房子。他先用铲车推了一下看护点房子旁的苇垛,没推动,接着用铲子把看护点房子南侧的小棚子砸塌,再用铲子把看护点房子的后墙推倒,把土盖掀起后又放下,看护点房子就塌了。吴强扒完看护点房子后,从铲车上下来,他让我把铲车开回去平道。我就上铲车开着回移动板房附近去平了一会儿土路。
10.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中午11时许,吴强叫我来他的板房喝酒,后来许某某来买狐狸食,吴强就留许某某喝酒。我们几个大概喝了四两杯子的一杯,后来又倒上了半杯,估计能喝了五、六两,后来又喝了几瓶啤酒570ML的绿瓶雪花,好像是三瓶。刚开始喝的时候我出去圈牛耽误了会儿,他俩比我多喝了。喝酒的时候吴强和许某某喝多了,因为言语不和吵吵起来了,我出去上了趟厕所,回来时吴强和许某某撕扒在一起,吴强捡了个镐把打许某某腰一下,我就赶紧抓镐把,我们几个都喝多了,不知道吴强给哪找出一个钐刀,照许某某脑袋就一下,许振辉血一下子就出来了。我们几个都有点害怕,我用手捂着许某某的头给他止血,吴强开他的半截槽子车,拉着我和许某某去他拉红医院,我和许某某坐在车后座,到那后给许某某止血,吴强一直在他拉红卫生所呆着,后来马某某来了把我和许某某,还有许某某的母亲上的县中医院,给许某某缝的针。吴强驾驶的车牌为黑ELR129,银灰色的。
1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吴健也叫吴强,在桃吐马屯东南的小泡子处建了个移动板房养鸭子。2016年5月19日中午11点多,我去吴健处想买点鱼食,他留我在他的板房处喝酒。我们从11点半左右开始喝酒,喝到大约一点来钟,我喝多了,在酒桌上可能是我说的哪句话得罪到他了,说啥当时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吴健用镐把打我的后腰了,还拽出一把钐刀把我的脑袋给砍坏了。后期,我就记得是被送医院来了。吴健开着他那个半截槽子车,我和于某某坐在他后座上。到了他拉红医院,在医院包扎完,后来马某某开一个本田黑色CRV把我送到中医院去了,吴健也就开着自己的车走了。吴健的半截槽子车牌号是黑ELR129,银白色。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下午三四点钟时,我接到吴强给我打来的电话,他让我到他拉红屯去接他。我开着吴强的黑色奔腾轿车去他拉红屯找吴强,在连环湖镇卫生院碰到的吴强。吴强当时喝酒了,身上还有血。他跟我说他干仗了,让我拉他去泰康镇。我开车拉着他到了泰康镇,他自己出去洗了洗自己身上的血,我跟他在泰康镇三道街的一个面馆每人吃了一碗面,在吃饭期间我们二人都没有喝酒。吃完饭,我就和吴强到中医院看许某某去了。后来接到民警的电话,我就拉着吴强找你们民警了。
1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天下午,连环湖镇温德沟子村桃吐马屯的村民把连环湖水产养殖场四分场位于桃吐马屯南侧的一个看护点的窝棚给推坏了。被推坏的看护点窝棚位于火烧黑泡的东北沿儿,北侧距离大约2公里就是桃吐马屯。窝棚的后墙用铲车给推翻了,窝棚的棚顶东南角都已经掉落了,窝棚南侧的一个更低矮的小仓房也被推坏了,重建费用至少需要一万元。
14.被告人吴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26日上午十点多钟,我自己在桃吐马屯东南边的小泡子北沿的移动板房内呆着,渔场的看护人员来了一个机船到小泡子里捞走一片渔网。当时他们还骂骂吵吵的,我就来气了。为了志气,就想到要把渔场的窝棚给扒了。我先给马某某打电话,想找他来认一认到底是谁来捞的渔网。接着,我就开车拉着唐某某去温德沟子屯马某某家去借铲车,用来扒渔场的窝棚。借铲车时就马某某的媳妇自己在家,我跟马某某的媳妇说要用铲车去拽车,马某某的媳妇就把铲车借给我了。我二人开着轿车和铲车路过马某某家时,又把马某某接上我的车。在车上,我对马某某说要扒渔场的窝棚,马某某也同意了。等我们的车要到小泡子附近时,看到渔场的那条捞渔网的机船已经走了,往南行驶回总点了。于是,我就开车拉着马某某往渔场的窝棚处走,唐某某开着铲车在后面跟着。到了渔场窝棚处后,我下车看到从窝棚里出来个人,马某某上前跟着他说了什么我没听见。不一会儿,这个渔场看护人员就从窝棚里往出拿出一些行李、衣服等物品。我等他把这些物品拿完以后,我就上了铲车,驾驶铲车开始扒窝棚。我先是用铲车的铲子推了一下子窝棚旁边的苇垛,没推动。之后,我放下铲子,开到窝棚旁,先用铲子把窝棚南侧的那个小棚子砸塌,然后用铲子把窝棚的后墙推倒,把房盖掀起放下,这个窝棚就塌了。然后我就下了铲车,开着我的轿车拉着马某某回我的移动板房处,唐某某开着铲车也跟着我到了板房处。
2016年5月19日中午11点来钟,我喝了一杯不到四两的白酒,又喝了三瓶啤酒,之后我就把许某某给砍伤了。砍伤完许某某之后,我又驾驶我的车牌黑ELR129的一汽佳宝微型货车将许某某和于某某从我们打仗的地方沿着泰白公路送到他拉红卫生院进行救治。之后我在他拉红卫生院等着了。从中午1点来钟,等了十多分钟,李某某开着我的那台奔腾牌轿车把我送到泰康镇。到泰康时,大约是下午三点多钟,我和李某某在泰康的小面馆吃了碗面,吃饭时我俩也没喝酒。大约到下午快五点时,就被你们民警给传唤到县公安局了。
15.杜蒙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杜价鉴字[2016]第14号、杜蒙价格认证中心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杜价鉴字[2016]第16号、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613号鉴定文书,证实涉案房屋毁坏后的维修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于2016年4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人民币4920.00元、彩钢板等涉案标的物于2016年4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人民币660.00元,及送检的吴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19mg/100ml。
16.大庆市公安局杜蒙县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毁坏看护屋看护人辨认出被告人吴强系2016年4月26日驾驶铲车拆除看护屋的人员。
18.被告人吴强指认涉案铲车的同步录像视频光盘,证实作案工具已经被告人吴强辨认诣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长赵美娜
代理审判员赵明月
人民陪审员高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圆圆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