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和县善厚镇双山矿业董事长赵某甲与周某及被告人姚智贵有借款及投资方面的纠纷。2014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智贵以赵某甲欠钱为由,指使高飞、戴陈程(均已判决)等人封堵双山矿进出的必经道路,高飞联系朱礼亮(已判决),朱礼亮在当地租借一辆货车雇请范永宝(已判决)驾驶用于堵路。当日下午戴陈程等人在双山矿起哄闹事,不听在场民警的制止,被告人姚智贵带领戴陈程、王亮、朱宗磊等近二十名小青年与民警对峙并继续堵路。当日下午6时许,赵某甲与被告人姚智贵协调答应还款,被告人姚智贵才停止堵路。双山矿进出道路被堵时间长达8个小时,约30余辆货车及小轿车拥堵无法通行,矿山当天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影响恶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智贵指使他人封堵道路,随意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本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量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智贵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当庭表示认罪,未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因民事债务引发的纠纷,被告人及同案犯没有与任何人发生正面冲突,也未持械打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2.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其他同案犯均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3.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虽供述时略有避重就轻,但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4.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赵某甲及双山石料厂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提交谅解书一份予以佐证。鉴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和县善厚镇双山矿业董事长赵某甲于2013年12月1日向周某和被告人姚智贵借款五百万元,又于2014年1月16日与周某、姚智贵签订投资协议,协议规定周某、姚智贵向双山石料厂投资三百万元,赵某甲每年给周某、姚智贵固定回报三百万元,共五年,计一千五百万元。因赵某甲未能及时给付利息及固定回报,2014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姚智贵以赵某甲欠钱为由,指使戴陈程、高飞等人驾驶路虎车、福特车等车辆去封堵双山矿进出的必经道路,并指使朱礼亮在当地租借一辆货车用于堵路,由高飞联系朱礼亮。当日上午10时许,高飞与朱礼亮在和县善厚镇会合,一行人等驾驶红色路虎车、黑色福特车,来到双山矿,并先后堵住道路。朱礼亮雇请范永宝开货车赶到后,继续封堵道路。和县公安局善厚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要求范永宝将车辆移开,范永宝称车钥匙已被租车的人拿走。双山矿股东陆某因道路被堵车辆无法出行,在与范永宝协调过程中推搡了范永宝,为此戴陈程、王亮、朱宗磊等人赶到双山矿陆某办公室,要找打人者,并在办公室中吵闹,不听在场民警的制止,滞留在办公室门口。公安民警口头传唤戴陈程、王亮、朱宗磊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戴陈程等人不配合,迟迟不肯走。在此期间,公安民警检查了戴陈程所驾驶的苏A×××××福特轿车,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下发现一把长约60公分砍刀。后被告人姚智贵带人陆续来到双山矿办公室院内,声称矿山欠他们钱,路是他们堵的。民警要求被告人姚智贵等人将堵路的货车移开,到派出所处理此事,被告人姚智贵不听,并与民警对峙,继续堵路。后赵某甲到现场与被告人姚智贵协调答应还款,被告人姚智贵于当日下午6时许指使他人将路让开。双山矿进出道路被堵时间长达8个小时,约30余辆货车及小轿车被阻滞,严重妨碍矿山货车正常运输通行及矿山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社会影响恶劣。
案发后,被告人姚智贵于2016年3月29日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首次供述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智贵于2013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2016年8月9日被害人单位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及负责人赵某甲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姚智贵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28日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对和县善厚镇双山矿被人堵路事件予以受案。
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姚智贵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姚智贵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4.本院(2015)和刑初字第00117、00173、00159号、(2016)皖05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事实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决情况。
5.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智贵前科犯罪情况及缓刑情况。
6.民警王家乐、张皓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案发当天民警出警后的情况。
7.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及同案犯之间在事发前后的通话联系情况。
8.借条、收条、投资协议,证实赵某甲与被告人姚智贵等人的经济活动。
9.车辆信息,证实用于堵路活动的红色路虎揽胜运动小型越野车权属登记在姚智贵名下。
10.谅解书,证实2016年8月9日被害人单位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及负责人赵某甲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姚智贵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1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赵某甲因欠姚智贵等人的债务到期未还,姚智贵带领他人于2014年9月28日到赵某甲经营的双山矿聚集,并用货车将双山矿的路堵起来。
12.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上午,一辆红色路虎汽车挡在进出矿山的必经路上,过了一会又来了辆农用车横在路上,把路给堵起来了。证人把堵路的驾驶员范永宝喊到办公室,要他将货车开走,范永宝不干。证人气得朝范永宝身上推搡了两把,民警在场,过了十几分钟,来了六七个小青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讲要找打人者,小青年又和民警吵。后来赵某甲来找姚智贵协调,答应还钱,傍晚时姚智贵才叫人把堵路的车搞走。
13.证人赵某乙、裴某的证言,证人均是双山矿业副矿长,证实2014年9月28日矿山路被堵的情况。
14.证人季某、陶某、朱某、李某、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日证人均在双山矿装石子,双山矿业进出必经之路被一辆红色的路虎车和一辆货车横在路上堵住了,矿山办公室院子里有七八个小青年和民警在争吵。
15.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上午10点到11点,朱礼亮打电话要证人将货车开到双山矿堵路,证人均拒绝了。
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公安机关提交过一份情况说明,表明赵某甲谅解了姚智贵等人。
17.同案犯范永宝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朱礼亮打电话给范永宝,让其开货车去把双山矿的路堵起来,到了晚上朱礼亮给了其1000元的报酬。
18.同案犯朱礼亮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高飞等人联系朱礼亮,朱礼亮带高飞等人到达双山矿现场。
19.同案犯戴陈程、朱宗磊、王亮、高飞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受姚智贵邀集前往双山矿现场堵路要债的事实。
20.现场视频截图、现场图、现场笔录,证实2014年9月28日11时47分,和县公安局善厚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和县善厚镇双山矿业有多个小青年堵路,不让其通过。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双山矿门外进出矿山必经道路上横停着一辆车牌号为皖12-30768蓝色时代金刚牌货车,该车把路给堵了起来,前后被堵约三十余辆货车及小轿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陆某要求范永宝将车让开,遭到拒绝,陆某在与范永宝协调的过程中推搡了范永宝。范永宝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戴陈程等七、八名小青年以矿山老板打了他的亲戚为由,到陆某的办公室中吵闹,声称要交出打人者,不听在场民警的制止。后陆续赶来一些青年在姚智贵的带领下来到双山矿办公室院内,声称矿山欠他们钱,路是他们堵的,民警口头传唤姚智贵、戴陈程等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姚智贵带领近二十名小青年拒绝到派出所,与民警对峙并继续堵路,且把他们所驾驶的一辆牌号为皖E×××××的红色路虎车抵在堵路的货车后面帮助堵路。后双山矿的董事长赵某甲到现场与姚智贵进行协调,在勉强答应于10月8日还钱后,姚智贵于当日下午近18时许才指使小青年将路让开。民警在现场使用执法取证仪拍摄现场音视频共八个MP4文件。
21.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9月28日矿山路被堵现场情况。
22.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多名证人辨认出被告人及同案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