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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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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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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冀0821刑初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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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小文。2009年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7日释放。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2007年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海江,被告人彭小文及辩护人杨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7时许,在下板城刘某某家棋牌室,被害人刘某1因玩牌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某某与曲某某赶至刘某某棋牌室与刘某1等人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胡某某和刘某1二人均受伤,刘某1到承德县医院进行治疗。同日22时许,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彭小文手持菜刀来到刘某1病房,刘某1见到二人后从病房内跑出,在跑出病房过程中,彭小文将刘某1左侧腰部砍伤,随后胡某某与彭小文追出病房,在病房外楼道内胡某某对刘某1进行殴打,彭小文用菜刀将刘某1后背砍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左侧第12肋骨骨折、胸腹部皮肤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小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辩称当天我只是去吓唬被害人,是被害人先用凳子打的我,我才追出去砍的他,后胡某某被抓我因为害怕逃跑了,经过胡某某的劝说我就回来投案自首了。
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彭小文系自首;二、被告人彭小文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三、本案被告人彭小文出于哥们义气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四、彭小文家庭情况特殊,目前已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彭小文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但辩解称当天是因为之前刘某1把我给打了,心里觉得憋屈,我去县医院质问他,想吓唬吓唬他,我只是踢被害人了,我没有用刀砍他,是我协助公安机关打电话让彭小文回来自首的。
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在整个案件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被告人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并没有用刀砍被害人,被害人的重伤不是胡某某造成的。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7时许,在下板城刘某某家棋牌室,被害人刘某1因玩牌与冯某发生矛盾,冯某打电话给胡某某,后被告人胡某某与曲某某赶至刘某某棋牌室与刘某1等人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胡某某和刘某1二人均受伤,刘某1到承德县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告人彭小文每人手持一把菜刀一同来到刘某1病房,刘某1见到二人后从病房内跑出,在跑出病房过程中,被告人彭小文用菜刀将刘某1左侧腰部砍伤,随后胡某某与彭小文追出病房,在病房外楼道内胡某某用脚踹刘某1,彭小文用菜刀将刘某1后背砍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左侧第12肋骨骨折、胸腹部皮肤损伤的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小文在逃,后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打电话给彭小文劝其投案,后被告人彭小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已与被害人刘某1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0日,我在下板城一个棋牌室玩牌,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因玩牌与冯某发生口角,冯某给别人打电话,一会儿胡某某等人便来到棋牌室,我们就撕打起来,后派出所来人了,我就到县医院住院,晚上胡某某、彭小文、曲某某三人来到我住院的屋里,我看到他们掏出菜刀要砍我,我便拿起凳子往彭小文那一扔,彭小文一躲,我便往病房外跑,跑的时候后背被砍了一刀,我没看清是谁砍的。我跑到走廊的尽头,二被告人追上我,胡某某对我拳打脚踢,彭小文又砍了我腹部一刀;2、证人曲某某、孙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彭小文各拿一把菜刀到医院刘某1病房中,刘某1往外跑时彭小文用刀砍了刘某1一刀,刘某1跑到走廊尽头时,胡某某让刘某1跪下后用脚踢刘某1;3、证人刘某2、刘某3、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晚上,在承德县医院病房看见有人持菜刀砍刘某1的事实;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晚上,病房住进来一个病人,听说是因为耍钱和别人打架了,晚上十点多,突然进来三个人,两个拿着刀,我和我媳妇就躲到医护办了,过了几分钟这几个人出来了,其中一个男子说报警吧,救他吧,然后医生就跑过去救人了;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晚上8点多,一个叫刘某1的男子住进了县医院病房,还有一个叫胡某某的也要住院,但后来因为神经科没有高间,就转到别的科室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有个男的问刘某1住哪,紧接着就听到玻璃碎的声音和挺乱的声音,一听就知道打架了,我回到护理站给保安打电话,就看见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走了,紧接着胡某某也走了,走的时候说了一句救人去吧,然后我就去救人了;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晚上,有一名男子在我的超市买过菜刀,这名男子大约20多岁,长得比较瘦,个头约170多厘米;7、证人冯某、刘某4、郭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1、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中午,因为在下板城刘某某棋牌室推大饼耍钱时冯某与刘某1等人发生争吵后冯某给胡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胡某某、曲某某等人来了,冯某、胡某某、曲某某与刘某1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起来,胡某某、刘某1二人都受伤了;8、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1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左侧第12肋骨骨折、胸腹部皮肤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9、办案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到达县医院时,原始作案现场已经灭失,故无法提供;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使用的菜刀被二人扔在承德商厦附近的垃圾桶内,因相隔时间过长,故无法提取;1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系抓获归案,被告人彭小文是在胡某某打电话劝说的情况下投案自首;12、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彭小文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7日释放,系累犯;1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证实胡某某有前科;1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与被害人刘某1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承认2016年2月10日下午,我和刘某1在棋牌室发生争吵,后来撕打在一起,我俩均受伤,后来心里觉得憋屈,便去县医院病房找刘某1,我与彭小文携带菜刀进入刘某1所在病房,刘某1看见我们进来后,从床上下来,我就站到了他的病床上,问他为什么打我,他就拿起一个凳子夯彭小文,彭小文就用菜刀砍他,但是砍没砍到,我没看见,后来刘某1就往病房外跑,我们就去追他,我追上他,把他踹倒在地,彭小文上前砍了他后背一刀,我和彭小文走的时候我让护士去救人了;16、被告人彭小文的供述,承认2016年2月10日因胡某某与刘某1二人打架后,胡某某觉得憋气,胡某某从家拿的菜刀,我从超市买的菜刀,我们到病房后找到刘某1,刘某1见我们进来直接从床上下地了,胡某某拿着菜刀指着他说,你想怎的,后刘某1从地上拿起一个凳子朝我砸过来,并向病房外跑,我用手里的菜刀砍了刘某1左侧后腰部,后我和胡某某追出病房,胡某某把刘某1踹趴到地上,我用菜刀砍了刘某1后背一刀,我后来在胡某某打电话劝说下回来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小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持械报复伤人,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劝说彭小文投案,应属立功;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被告人彭小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彭小文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对以上从重、从轻情节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三款,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小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富
审判员孟庆园
人民陪审员雒明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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