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胡祖云在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丹东村谈邵自然村14号家中南侧靠东卧室内,因家庭琐事遭到被害人陶某丁(被告人胡祖云丈夫)打骂,被告人胡祖云就想打死被害人陶某丁,让他以后不能打自己。待被害人陶某丁熟睡之际,被告人胡祖云从厨房东侧外墙外取铁锹回到房间,持铁锹击打被害人陶某丁头部十余下,致铁锹头部与手把分离,见被害人陶某丁身体不能动弹,被告人胡祖云遂将铁锹置于家中大门(朝东)南侧边。其儿媳刘某、次子陶某甲、长子陶某乙闻讯先后来到被害人陶某丁房间内,见被害人陶某丁受伤立即报警,并寻求亲戚帮助。被害人陶某丁此时从床头爬到床尾,被告人胡祖云见被害人陶某丁仍未死亡,又从家中大门南侧地上捡起铁锹头继续击打被害人陶某丁头部两下,直至被害人陶某丁无动静后,才将铁锹头置于大门南侧地上,逃离现场。2016年4月2日3时许,被害人陶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某丁系被他人用易于挥动的凌边状钝性质地坚硬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胡祖云在其妹妹胡某的陪同下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丹东村委会投案。后被侦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鉴定,被告人胡祖云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棕色金属铁锹头一个、木质尾部呈T型铁锹柄一把(随案移送),证实:该铁锹为胡祖云家中平时所用,系被告人胡祖云作案时用于杀害被害人陶某丁所用的凶器。
2、衣物3件(随案移送),证实:该衣物系被告人胡祖云作案时所穿衣物。
二、书证
1、马鞍山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反馈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被告人及受害人之子陶某甲报警的事实。
2、出警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自己的卧室内,头部在流血,民警询问报案人陶某甲了解到,受伤的男子是其父亲陶某丁,是被其母亲胡祖云打伤的,现母亲胡祖云已逃离现场。后联系120急救车将受伤的陶某丁送到当涂县八六医院抢救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日15时许,胡祖云在其妹妹胡某的陪同下,主动到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丹东村委会投案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祖云、被害人陶某丁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胡祖云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及解放军第八六医院门诊病历4页,证实:2016年4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向八六医院调取了被害人陶某丁2016年4月2日就诊病历,就诊病历证明了被害人当时被砍伤的状况。
6、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等,证实:依法对胡祖云涉嫌犯罪立案以及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相关情况,证明本案羁押程序合法,办案手续完备。
7、鉴定聘请书4份、鉴定意见通知书4份、2016年6月3日在马鞍山市看守所提讯室的讯问笔录,证实送检程序合法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意见。
三、证人证言
1、刘某(系被告人胡祖云与被害人陶某丁的二儿媳妇)证言,证实:①2016年4月2日凌晨,在自己卧室睡觉时被异常的响声惊醒了,听起来像是砍东西的声音,而且声音很大,还听到公公叫了一声“哎哟”。我喊了一声“搞什么事?”那个砍东西的声音还没有停,我仔细听了一下,是从我公公、婆婆卧室传出来的声音。进了他们的卧室,看到我公公侧身脸朝东面躺在床上,头朝东南方向,脚朝西北方向,他头上在流血,上身穿了一件灰色的棉毛衫,下身穿一条蓝底带花纹的平角裤头。我婆婆坐在床头我公公的东侧。我喊“老爸,怎么被打成这样子!”。我问我婆婆,为什么打我公公。她站起来,边往客厅方向走,边讲我公公打了她。我看到她有一边脸上有血。后陶某甲报警、陶某乙去喊人之后,我再走到我公公、婆婆的卧室,我公公的上身已经在床尾北侧的地上,两只脚还在床上,脸朝下,背朝上,头朝西北方向,脚朝东南方向。他头部又流了不少血,我用被子捂着公公的头部。陶某甲回到客厅里面,问我婆婆到哪里去了。我讲没有看到。②发现大门南侧的地上有一个锹头,那根锹的木把靠在大门南侧墙上。锹头上还有血迹。我估计我婆婆应该就是用这把锹打我公公的,所以就把这根锹的木把和锹头都扔到家外面场地南边的瓦上面了。今天早上5点多钟,我才发现在家里面这把锹了。当时锹已经断掉了,锹头在家里面大门南侧的地上,锹的木把靠在家里面大门南侧的墙上。这把锹有一米多长,黄色木把,长方形的锹头,锹头上都是铁锈,锹头还有血迹。③我记得2010年4月的时候,我到陶某甲家来,在吃中饭的时候,我公公对陶某甲讲了几句他不上班之类的话。我婆婆就无缘无故地把公公头打破了。平时我婆婆的精神不正常,经常自言自语,但是她没有到医院治疗过。昨天晚上,我公公、婆婆在附近的池塘捕虾回到家里来,没有什么异常情况。我问她为什么要打我公公,她说我公公打了她。近期我没有发现我公公打过她。所以我认为我婆婆就是××发作了,她才会打我公公的。
2、陶某甲(系被告人胡祖云与被害人陶某丁的二儿子)证言,证实:①2016年4月2日凌晨2时50分左右,我模模糊糊感觉到我妻子的动静,隐约也能听到我父母卧室里有东西敲墙的声音,在进我父母卧室门的时候,主卧室的灯是开着的,我看见我母亲站在卧室桌子旁边靠卧室门的地方,我妻子刘某站在我母亲旁边。我父亲侧躺在床上(床头朝南),面朝东南面,腿朝西北面,当时我父亲上身穿着灰底蓝条纹的棉毛衫,下身穿着平角裤头,头后面、脸颊都像刀砍了一样的伤痕,头上血在往下淌,我骂了我母亲几句,就把放在我父母卧室桌子上我父亲的手机拿起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安排大哥陶某乙去喊人。之后我就从自己卧室走到客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了对方我家的具体位置以及120急救车怎么来,接着看见我母亲面朝着我,站在客厅大门和他们卧室门之间墙角位置,左手抓着一把像刀一样的东西,上面还有血迹。之后到我父母卧室,发现我父亲下半身斜趴在床上西北边的床脚,上半身搭在东南边的床下,头朝地背朝天,头上血在往地上淌,喘着粗气。②当时我母亲站在客厅大门和他们卧室门之间墙角位置,因为客厅灯坏了,我乘着他们卧室的灯光,看见我母亲左手抓着一把像刀一样的东西,上面还有血迹,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③我母亲从小精神不正常,听讲是小时候得过大脑炎,之后精神就不太正常,平时表现还好,就是话多,谁和她说话基本上都不搭理的,如果遇到阴雨天气、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变的神经兮兮的,自言自语,喜欢斜着眼睛看人。昨天晚上吃饭的时候,感觉我母亲精神状态还好,后来案发的时候,我在经过我母亲的时候,感觉她精神恍惚,精神不太正常。
3、陶某乙(系被告人胡祖云与被害人陶某丁的大儿子)证言,证实:①凌晨12点多钟,当时我正在房间睡觉,听见我父母房间里传来我父亲陶某丁“哼哼”的喘息声,后发现父亲头朝床头、脚朝床尾,侧躺在他的床上,后脑勺和半边脸上全是血,当时父亲上身穿着一件蓝蓝的球衣,下身穿了一条灰色的裤子。我母亲站在房门边上不停地说“他要用斧子斩我,他要杀我”之类的话。然后我就去喊三叔叔陶小林了。
4、胡某(系被告人胡祖云的妹妹,也是被害人陶某丁的弟媳妇)证言,证实:①案发当天夜里,陶某乙去她家,告诉其和丈夫,“爸爸被妈妈砍了”后,其和丈夫前往被害人陶某丁的家,并协助陶家报警送医。②胡某系胡祖云妹妹,在同村人告知胡祖云藏身之处后,劝说并带着胡祖云前往村委会投案。③胡祖云小时候患过脑膜炎,精神有点不正常,时好时坏,不能受刺激。因为家里穷一直没有去医院检查治疗过。陶某丁的大儿子也有××,常年在家不干活;小儿子陶某甲娶了老婆后也不上班在家呆着,全家唯一的劳动力就是陶某丁。④两家虽然是亲戚,但平时不走动。姐姐胡祖云就是被打了,也不会和自己讲。但其听讲陶某丁平时喜欢酗酒,每次喝完酒就喜欢骂人。
5、陶某丙(系被告人胡祖云的妹夫,也是被害人陶某丁的弟弟)证言,证实:①4月2日凌晨0时40分左右,侄子陶某乙告知其“我妈和我爸打架,我爸的头被我妈打破了,在流血”,后到被害人陶某丁家中,协助陶某甲、陶某乙将陶某丁送医。听其的两个侄子说(被害人陶某丁)是被他老婆胡祖云打的。②胡祖云平常不和人交流,走路都是低着头的,眼睛经常往上翻,自己几乎从不和她说话,感觉她精神不正常。③胡祖云和陶某丁平时关系不好,陶某丁脾气不好,有时候打胡祖云。其看到过陶某丁在晒谷子的时候用脚踢胡祖云。
6、吕某(系同村村民)证言,证实:①其于2016年4月2日在大队部后面的竹林发现胡祖云的事情,并将此事告诉了胡祖云的妹妹胡某。②其听讲胡祖云精神不太正常,胡祖云不喜欢和人交流,和她说话基本没什么反应。自己和他家基本不怎么来往,对他们夫妻关系如何不清楚,但是他们夫妻晚上有时候也吵嘴打架。
7、潘某(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急诊医生)证言,证实:
①当日被害人陶某丁送诊、就诊情况。②陶某丁的具体伤情是头部左颌面、左耳、左颞、左顶、左枕后见多处长短不一砍伤裂口,部分可见乳白色脑组织溢出,渗血不止,局部还可摸到颅骨摩擦感。陶某丁死亡的具体原因第一诊断是属于特重型、开放性的颅脑损伤,第二诊断是属于失血性休克。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基本都是砍伤。
8、王某甲(系原丹东村卫生室医生,71岁已退休)证言证实:胡祖云有××史,陶某丁和胡祖云夫妻经常打架,有时候打了之后,陶某丁就到卫生室随便看看。印象中陶某丁跟他老婆打架之后在其处还看过几次伤,具体什么伤,怎么看的记不得了,好像有一次是头部伤,是打的。
9、陈某(系丹东村村委会主任)证言,证实:胡祖云四、五十岁,平时她见人不爱说话,跟她说话她也不理人,总之给人感觉她反应很迟钝,听说她小时候得过脑炎,差点死掉了,后来就一直这样子。她平时不和其他人接触,也不和外人吵架、打架。
10、王某乙(系丹东村村委会书记)证言,证实:①胡祖云今年五十岁左右,平时在家务农,基本上不和外人交流,人非常内向,别人和她说话,她基本上都不理人,经常自言自语,别人也不知道她在说什么,听说她小时候得过脑炎,虽然治好了但是行为一直就不正常。她平时不和外人接触,就是干干农活,也不和其他村民发生纠纷。②胡祖云、陶某丁家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媳和一个孙子,大儿子精神不正常,经常犯病,家里条件很差。
四、被告人胡祖云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①“三七”是我的丈夫,前天晚上7点多钟,我和“三七”在我儿子“胜胜”房间里看电视,我没看一会就回自己房间睡觉了,我媳妇“小盼”在我房间里哄小孙子“雷雷”睡觉,我回来后过了十来分钟,“三七”也回来了,“三七”回来后,“小盼”就走了,然后我就关灯睡觉了,到凌晨1点多钟,“三七”起来把灯打开,到“胜胜”房间去解小便,当时也把我弄醒了,我就坐起来靠在床头,“三七”接完小便回来后,他就站在床头旁用右手刷我的头,刷了六下,把我往死里打,打的好重,然后“三七”骂我懒,没用,还说晚上2点多钟还要起来收虾子网,打骂完我后,他就睡觉了,当时我睡在床外面(靠大门方向),“三七”睡在中间,“雷雷”睡在另一边,过了一会“三七”就睡觉了,灯也一直没有关,我当时就想把“三七”打死,不然他要打死我,我就等“三七”睡着后,穿着秋衣秋裤从靠近我家大门旁的我房间房门出来,把大门打开,到院子厨房外的水缸旁拿了一把方方的长铁锹(木头把子,锹头方方的,黄黄的颜色),我拿着铁锹回到房间,当时“三七”趴着睡的,脸朝我这边(家大门),头在床头,脚在床尾,接着我就抓着铁锹把子,用铁锹侧面朝“三七”的头上重重的打了十几下,当时我就想把他打死,不然他要打死我,当时打了十几下,流了好多血,把被子都染红了,我这次把铁锹头打断掉了下来,我就把铁锹把子拿着,把铁锹头捡起来,然后把铁锹把子靠在大门边上,把铁锹头也放在门边地上,然后我就站在房间门口,这时“小盼”过来了,小盼喊“三七”,“三七”坐起来,这时“小发”、“胜胜”也过来了,他们和我说你们打架干嘛要把人打死,我说不把他打死,他就要打死我,接着“小发”和“小盼”就出去了,“胜胜”当时不在我房间里,我见没把“三七”打死,就从大门旁捡起铁锹头回到房间,这时“三七”从床头爬到床尾了,下半身在床上,上半身在床尾边挂着的,后脑勺朝上,然后我用锹头对着“三七”的头上又打了两下,打的是头上和左边耳朵附近,打完后我又把铁锹头放在大门边了,打完后“小盼”和“小发”回来了,他们又骂我不该打“三七”,小发拿手机打电话说老娘和老头子打架打死了,要报警,小发还刷了我的头,我怕小发和“三七”兄弟要来打我,我就跑到田里躲起来了。②被胡某劝说一起到村委会自首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毒物检验报告(马公物检(理)字【2016】176号)
鉴定意见:送检材料均未检见艾司唑仑、巴比妥、毒鼠强、甲胺磷。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马公物鉴(尸)字【2016】59号),论证:
死亡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陶某丁头部多处创口,左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枕部硬脑膜破裂,左枕部脑组织挫碎,蛛网膜下腔出血;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排除常规毒物中毒致死。综上,分析死者陶某丁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致伤工具:死者陶某丁头部创口呈条状,创缘不整,创周有挫伤带,创腔内可见有组织间桥,左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符合易于挥动的棱边状钝性质地坚硬物体打击所致。
死亡方式:死者陶某丁损伤集中在头部,创口多,尤以顶枕部损伤为甚,致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枕部脑组织挫碎,损伤自力不能形成,结合案情介绍,符合他杀。
死亡时间:推测死者系尸体检验前6-12小时左右死亡。
鉴定意见:陶某丁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法医物证鉴定书(马公物鉴(法证)字[2016]289号)
鉴定意见:
胡祖云下颌处、额头部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床头板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墙上二份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床板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垫被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门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枕巾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南侧卧室被套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堂屋大门边地面上可疑血迹擦拭物以及门口地面铁锹头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与门口地面铁锹木柄及死者陶某丁口腔拭子、双乳拭子、阴茎拭子、肛门拭子检出相同人基因型,支持为陶某丁所留。
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前提下,支持陶某丁、胡祖云为陶某甲的生物学父母。
4.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昌司鉴所【2016】司鉴字第115号)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祖云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卷
花公博【刑】勘【2016】K340505000000201604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37张,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具体情况,现场实物提取到铁锹头一把、铁锹柄一个、拖把二把以及多处血迹斑痕。
2、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衣物照片。
证实: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胡祖云作案时身穿的衣服、裤子、鞋子进行扣押,胡祖云进行了辨认。
具体扣押物品为:胸前有BUN字样的黑色长袖T恤一件,上有黑色花纹的黑色长裤一条,黑色、红色相间布鞋一双。
3、辨认笔录(辨认人:胡祖云),辨认结果:2016年8月12日9时20分至50分,检察人员在马鞍山市看守所组织胡祖云对作案工具进行描述并予以辨认。胡祖云辨认出在卷的铁锹系作案工具。
4、检查笔录及照片一张,检查结果:
①经对胡祖云人身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面部额头处,左侧嘴角下方处有疑似血迹斑痕;未发现胡祖云体表有外伤,其自称身体××无疾病。
胡祖云面部疑似血迹斑痕照片1张。系检查完毕后,博望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对胡祖云面部额头处,左侧嘴角下方处有疑似血迹斑痕拍照固定。
5、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4月2日16时08分至11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根据对胡祖云的人身检查情况,对其面部额头处、左侧嘴角下方处的疑似血迹斑痕进行擦拭提取,并标记封装于物证袋中。
6、辨认笔录
(1)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5张。
证实:2016年4月3日8时12分至55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组织胡祖云对其供述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确认。
(2)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6年4月6日9时58分至10时14分在马鞍山市看守所提讯室,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冷某的见证下,组织被告人胡祖云对不同的男性、女性免冠正面照片各三组(每组12张)进行辨认,胡祖云辨认出丈夫“三七”、儿子“小发”、“胜胜”、媳妇“小盼”。
(3)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6年4月2日17时30分至42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孙某在场情况下,组织辨认人陶某甲对尸体进行辨认,陶某甲辨认出保存在马鞍山市殡仪馆内的马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解剖室(1)的男性尸体就是其父亲陶某丁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