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尹某甲等人为了让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亲属的子女能够上安徽省灵璧县实验小学,从蚌埠市一做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七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中缺少房屋的图纸,遂根据散发的小广告联系上胡某,双方按每本房产证中的图纸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被告人胡某按照尹某甲等人的要求伪造了七本假房地产权证中的图纸。2015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南路吉瑞祥饭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了伪造的七本房产证及图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主观上没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故意,只是按照尹某甲等人给的图纸进行了复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属事实不清、证件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胡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尹某甲等人为了让自己的子女或者亲属的子女能够到安徽省灵璧县实验小学读书,从蚌埠市一做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七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内缺少房屋图纸,遂根据散发的小广告联系胡某,双方约定每本房产证中的图纸100元,被告人胡某按照尹某甲等人的要求伪造了七本假房地产权证内的图纸。2015年8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吉瑞祥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胡某,当场查扣了伪造的七本房产证及图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身上查获了一本附有图纸的房地产权证,七本没有附有图纸的房地产权证,十八张电费发票收据及七张图纸。
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33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的房地产权证与检验样本中的“灵璧县房产管理局产权籍专用章”印文不同一。
三、灵璧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编号为00017114、00156272、00034151、00045384、0004527X、00145051、00156492、00035262房地产权证上的灵璧县房产管理局的印鉴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专用章的印鉴、证书文本、图纸均属伪造。
四、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胡某从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尹某是购买假证的人。
五、短信记录,证明尹某给被告人胡某发送短信告知七名办理假证人的姓名和所在村的名称。
六、证人证言
(一)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手机号码是1304444。2015年8月份,他和朱某打电话说小孩上学需要什么,朱某说需要一个房产证。8月中旬的一天,他在蚌埠市肿瘤医院门口看到一个办假证的小广告,他打电话联系后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的空白房产证。回到灵璧后,朱某给了他一个电话号码,让他到宿州市找这个人(指胡某),他给胡某打电话说他手中有空白房产证,其他还需要弄什么让胡某帮他弄好,胡某说可以。8月12日左右,他和三名办假证的人一起到宿州市找胡某,当日12时许,他们给胡某四本空白房产证和一本署名陈刚的房产证,约好说第二天拿,200元一本,胡某同意。四本空白房产证是他从蚌埠买的,署名陈刚的房产证是朱某交给他的,朱某说让办假证的人按照这本证件做其他几本空白的证件。第二天11时许,他们到宿州市后,胡某一直关机,他们以为是骗子就回去了。他们办假证的目的是为了孩子能上实验小学,短信记录上的唐超是他让胡某办的,另外几个人的名字是朱某让他转发给办理假证人的。后来的三本空白房产证是当时和他一起办假证的人说还需要三本假房产证,他与蚌埠办假证的人联系汇款后,三本空白房产证发到灵璧后由其他人交给胡某。他们提供给办假证的人的几本房产证没有公章、图纸,也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二)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份实验小学开始报名时,他带着周长斌到实验小学报名,没有报上,在学校门口遇到尹某、马修风、王振三人也没有报上,旁边有人说要办假房产证,他们在一起商量决定办假房产证。他在宿州市埇桥区委旁边的一巷子里墙上看到办假证的号码,电话联系后,办证人(指胡某)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他把号码给了尹某等人。8月份报名前后,尹某、马修风、王振、周长斌到宿州找胡某,他发信息让尹某多买三本空白房产证,再给张华胜、天华北、杨迪三人办理房产证。空白的假证是从蚌埠买的。
六、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在街头上张贴办理各类证件的小广告,包括户口本、房产证、离婚证、大专毕业证。公安机关从他包中搜到八本红色房产证中,有七本房产证都是准备卖给客人的,100元一本,买主的联系方式是1374444(指尹某甲)。尹某甲打他电话,问他是不是办证的,他说是,尹某甲说要作电费收据和房产证图纸,他说能。尹某甲等四人给了他四本空白房产证和一本填写内容的房产证,让他照着那本的图纸做,尹某甲等人走后又给他打电话说还要做三本,让黑车司机送给他。七张图纸做好后,还没有来及交给尹某甲等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图纸是他在电脑上把原件上的公章去掉,然后拿到复印件后做的。
七、其他相关证据: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3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吉瑞祥饭店门口卖假证,出警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包内发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等证件。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身份事项。
(三)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