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发还重审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1-03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1996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2月25日释放。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0月9日因刑满被我院改变强制措施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应某某。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6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1。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6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2。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1。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1。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2。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3。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4。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某某。2005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6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3。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5。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6。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7。2015年9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张某某、张某1、王某1、周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米某某、闫某3、张某5、张某6、张某7、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冀08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08刑终2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我院重新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补诉(2016)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一并补充起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曾令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经我院下发逮捕决定书后现仍在逃,已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须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张某某、张某1、王某1、周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米某某、闫某3、张某5、张某6、张某7、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到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德市开设赌场,以“押宝”形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获利七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开设的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被告人张某1专职为赌场抽取并保管“水钱”;被告人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闫某3、米某某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被告人王某1、周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5、张某4、张某7、张某6、陈某某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并引导参赌人员。应以赌博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因现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故补充起诉,由法院一并予以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应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闫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闫某1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闫某2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1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王某1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2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3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4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米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闫某3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5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6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某7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到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德市聚众以“押宝”形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每天的参赌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七万余元。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被告人张某1为赌场抽取并保管“水钱”并分得报酬;被告人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为赌场提供场地并分得报酬;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闫某3、米某某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被告人王某1、周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5、张某4、张某7、张某6、陈某某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并引导参赌人员并分得报酬。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8月9日在应某某家王某某开设了赌局,王某某一共开了大约有20多天,局里有王某1等人负责站岗;2、证人应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的时候,王某某在我家组织了赌博;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王某某的赌局上赌钱来着,赌局上有米某某、张某某,还有张某7等人在放高利贷。同时证实赌局是王某某、沈某某还有双滦一个叫李某某的开的赌局;4、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我在王某某开的赌局上赌博了,王某某是按照赢家的百分之十抽利,水钱都是放在一个纸壳箱子里,箱子由张某1管着,还有张某9、张某5、王某1、张某2等人站岗放哨,王某某的合伙人有江子、隆化人李某某、他们好像都是给王某某的赌局领人的;5、证人闫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某组织在应某某家开设了赌局,赌局上有人负责站岗放哨,张某1负责抱水箱子;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赌局是王某某组织的,赌局里有人放高利贷;7、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在7月末的时候王某某在应某2家里开了赌局,我去赌局上赌博了。我去的时候赌局上有四十多人在赌博,赌局上有人在放哨,放哨的由张某2、张某3、应某3、张某4等人;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给我打电话说组了赌局,让我去参与赌博。赌场里有一个光头男的在赌场里负责抽水,场上有六十多人赌博;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一个叫小永的开设的赌局上玩了5天,有一个光头的负责在赌局上抽水。每天至少也能抽一万元以上。每天参加的人数一般也就是五六十人;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黄某某让去王某某的赌场赌博的;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小利(张某4)的辨认,称张某4就是站岗的人员小利;被告人陈某某对小伟(张某6)的辨认,称张某6就是站岗人员小伟;被告人周某某对柱(张某3)的辨认,称张某3就是站岗人员柱;被告人周某某对小利的辨认,称张某4就是站岗的人员小利;被告人周某某对张某6的辨认;被告人张某6对张某4的辨认;被告人应某某对张某4的辨认;被告人闫某3对张某某的辨认;被告人闫某3对姜某某的辨认;被告人张某5对张某4的辨认;被告人张某5对张某6的辨认;12、搜查笔录,证实对应某某住宅及住宅处赌博人员随身物品的搜查,见证人董某某,搜查时间:2015年8月9日;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共扣押现金224476元,扣押监控设备一台;13、赌场内照片,证实现场赌博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王某3、黄某1、王某4、王某5、张某、才某某、徐某某、李某1、郎某某、姜某1、郑某某、张某11、蔡某某、毛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孟某某、岳某、王某6、应某4、曹某某、张某12、应某3、梁某、黄某2、候某某、王1、张2、苏某、王某7、闫某5、张某13、马某某、丁某某、张某14、姜某某、张某15、张某16、苏某某、闫某、闫1、王某、蔡某某受到行政处罚;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1996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2月25日释放;17、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05年3月8日米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于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18、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2014)海刑执字第36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张某某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1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承认自己在2015年7月初到8月9日在承德市开设赌局,组织每天几十名人员赌博。赌局分别设在应某某、闫某6、闫某7、闫某8、应某2他们五家,一共经营了二十多天,赌局中有专门给赌博人员做饭的,有站岗放哨引导赌博人员的,有专门负责抽水的,有放高利贷提供资金的,还有卖食品烟酒的人员。赌博人员离开时还提供车费。自己在开设赌场之初,曾经联系了姜某、李某某、孙某1、沈某某、黄某某他们五个人,让他们帮着往赌场领人,并承诺给他们算一股,但是实际并没有算股,而是领来人就给钱。赌场不进行记账,自己一共在赌场通过抽利获利七万余元,每天给领来人的五个人分三百元到伍百元不等,给站岗的人每人每天一百元,给提供场地的人每天四五百元的卫生费,给负责抽水的张某1每天四五百元。沈某某、董某、张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每次赌局结束后,我和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1开水箱子,然后分给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每人四五百元,其余人员都是每人二百元。沈某某、黄某某和李某某往我的赌局上带过人,但是具体带过几次,带过多少人我不清楚;20、在逃犯沈某某的供述,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我说王某某在村里开了一个赌局,让我帮着找些人去参与赌博,然后算我点儿局,因我拉不来人,王某某让我去放高利贷,给捧局。直接从水箱里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分成人员包括王某某、我、李某某、黄某某、小江、小强六个人。自己分得了共一万多元,王某某分的多,分了六七万元,其他人一个人一万左右;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去王某某的赌场参与过赌博,赌博是以押宝的形式进行的,赌局是王某某组织的,在赌局上有一个光头在那里负责抽水,抽水是按照抽利的百分之十进行的。抽水之后把水钱放在一个箱子里,然后把箱子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开车赌博的人发油钱,每人给一二百元,王某某一共给了我两千多元,这些钱名义上是车费,实际上是为了笼络我下次继续来赌局上赌博,我在局上没有股,也没有带过人,场上有一个叫小龙的在赌局上放高利来着;2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20日左右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让我来王某某的赌局参加赌博,赌局是王某某的,并且赌局上还有一个叫小龙的帮忙,但是有没有小龙的局我不知道。赌局是一个秃头负责抽水,按照百分之十抽,一天也就是两万多元的水钱。赌场外有人负责放哨,每次都是王某某打开水箱子,先把车费、人头费、房费等发放完后,再给我、小强、永丽、李某某、江、沈某某六个人分水钱,除了王某某之外,其他六个人分的钱是差不多的,赌局上我分了一万多元。同时黄某某证实沈某某在局上负责放高利贷,闫某3听沈某某的,跟着沈某某放高利;23、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王某某联系我在赌场上负责抽水、找的王某1等放哨,防止警察抓赌,又找的应某某等人谈的安排赌场的所在地。每次散局之后打开抽水箱分钱的都有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他们具体什么关系我不清楚。赌局一共开了有二十多天,王某某每天给我二三百元的钱,放哨的人都是王某某找的,报酬应该是一人一天一百元。沈某某、李某某和黄某某他们三个人分钱比别人多,赌局上的隆化人和丰宁人应该都是李某某找来的,一个叫江的一个叫利的应该是他找来的。黄某某是承德县的,张某11、三宝子等人应该是黄某某找来的。沈某某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沈某某带着闫某3和米某某,闫某3给沈某某背包。局外面都是周某某、王某1等人在外面放哨;2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2015年7月15日晚我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说开始放局了,说在应某某家放,让我去找应某某问问是否同意,应某某就答应了。我就是负责看着局外站岗放哨的人,每天一个人一百元钱;25、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王某某找我去应某某家的赌局站岗,一天给我一百元钱,给钱是一个叫阿生的给的,一共前前后后给站了四十多天岗,一共给了我四千多块钱。我没进去过赌局里面,只听说是宝局。赌局有时候在应某某家,有时候在应某2家里。赌局上王某1负责安排管理站岗的人员,张某1负责抽水,放局的地点在应某某家、应某2家还有闫某9家,还有一家不知道叫啥的,赌局多的时候有六七十人,少的时候有三四十人。负责站岗的有我、周某某、王某1、小利、张某5、张某7;26、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王某某找我到赌局上放哨,我听说赌局是王某某、沈某某和李某某他们开设的。赌局都是赌场人员提供,也有参赌人员自己带的宝箱子。赌局的开设地点在应某某、闫某10、应某2他们三家轮着进行。王某1负责给赌局上买水还负责给站岗的人员开支,站岗的我知道的有张某2、张某5、张某17。我给赌局放了有六七天的岗哨。站岗的每天给一百元钱,我一共得了六百元的岗钱;27、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某和张某1跟我联系说要到我家赌博,当时我就答应了。后来王某某和沈某某分别打电话告诉玩宝的让过来玩,具体站岗的人都有谁我不清楚,他们一共在我家放了十天局,开始玩的时候都是王某某、沈某某打电话张罗人玩,并且告诉耍钱的人地点在哪里。张某1在场上负责抱水箱子;2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在王某某的赌场里赌博了三次,我开车拉着一个宽城叫李哥的去赌场,那个李哥没钱了,我还借给了李哥几次钱,还钱的时候会多给几百元;29、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应某某家的赌局是王某某、沈某某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开的,赌局开了好几个月了,庄家赢得给一成的水钱,放在一个箱子里,张某1负责看箱子,每天下来能抽2-3万元的水钱,每天去赌博的人员30-50人不等,有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叫张某某的他往外放钱,沈某某在局上放高利贷,我帮着沈某某和闫某3拿包,沈某某每天给我一百元钱,一共给了我一千。站岗放哨的有张某2、王某1等六七个人;30、被告人闫某3的供述,王某某在2015年7月16日左右开始设立赌局,赌局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德英、沈某某等人共同开设的,因为我看到他们七个人分过赌局抽水的钱,闫某3见过两次。沈某某和张某18让我给他们背包,两人往赌局上放高利贷,米某某也帮着放,从我拿着的包里拿钱。场上一个人向李某某、小强、王某某、德英都放过高利贷,基本上都是二三万元。赌局上还有站岗放哨的,有周某某、小利、大忠、陈某某、张某19、张某3、王某1、张某2等人,王某某每天给他们发一百元或者贰佰元;3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王某某租用了我家的棚子开赌局,一共开了两次,一共给了我一千一百元钱。钱被我和闫某1平分了,闫某1和我是连桥;32、被告人闫某1的供述,王某某想用车棚子组织赌局让张某1找我,后闫某某和我都同意了,最后给了我们一人一千贰佰元钱;33、被告人闫某2的供述,2014年的时候王某某租用了我家的房子开设了赌局,一共开了五六天,给了我家一千元左右。2015年的时候在我家开了一天,给了我家六百元;34、被告人张某4的供述,我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局上站岗放哨,一起站岗的有周某某、张某7、应某3、张某5、小伟。站岗放哨的一次给一百元钱;3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我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局站岗放哨,站了五六天后就不在这里站岗了;36、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2015年8月我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场里站岗放哨,和我一起站岗有周某某、小利、陈某2、张某3、王某1等,一天一人一百元,一共给我伍佰元;37、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2015年8月3日开始我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局站岗放哨,一共站了四天,挣了三百元钱。和我一起站岗的有十一二人;38、被告人张某7的供述,2015年8月2日开始我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场放哨,一共干了七天,挣了七百元钱。站岗的人有十二三个,都是王某某组织的,放哨人员之间用对讲机或者电话进行联系;3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在2015年8月5日开始到8月9日在王某某的赌局站岗,站岗的人有十二三个,都是王某某组织的;40、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6、张某5、陈某某、张某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1、张某某、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王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米某某、闫某3、张某5、张某6、张某7、陈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参赌人员每天均达到二十人以上,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属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参与赌场部分利润分成,亦系主犯;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应某某、闫某某、闫某1、闫某2、王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米某某、闫某3、张某5、张某6、张某7、陈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5、张某6、陈某某、周某某、张某7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余被告人均全部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应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闫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闫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张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王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闫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张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张某4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被告人张某5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八、被告人张某6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九、被告人张某7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孟庆园

代理审判员辛蕊

人民陪审员朴瑞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雒明硕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