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男,37岁(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7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6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6月27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对罪犯肖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肖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肖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肖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查查明,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肖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勇
审判员 王颖君
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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