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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郭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28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11月24日被假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2月5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0年1月25日被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四川省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四川省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无固定经济收入,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2016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从家中出来后,想到攀枝花市西区寻找可以盗窃的目标。后郭某某坐车来到西区,趁某办公楼内工作人员上班之际,采用遮挡面部的方式进入办公楼,当郭某某来到办公楼3楼楼梯口时,被害人吕某某刚好从自己办公室出来,进入了另外一间办公室,郭某某趁机进入吕某某的办公室,从办公桌上挎包内将一个紫红色女士折叠钱包盗走,随后郭某某来到小宝鼎派出所旁公共厕所内清点钱包内物品,郭某某将钱包和钱包内放置的两张银行卡丢弃在公共厕所楼顶,并将钱包内1600元现金拿走。

另查明,2016年6月3日9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正在攀枝花市东区分局弄弄坪刑警中队接受讯问,随即赶往弄弄坪刑警中队将郭某某传唤至西区分局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天网监控视频;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数额为1600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郭某某先行羁押的十四天应在决定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扣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范建琳

审判员宗倩

人民陪审员王修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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