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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罪犯崔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崔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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