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崔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对罪犯崔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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