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7)滨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8月14日、2011年9月7日、2013年12月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适当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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