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江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
看守所。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
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9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路“云溪深处”网吧通宵上网后,趁坐左侧的被害人邓某坐在椅子上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面上的“小米”NOTO(64G)一部(价值人民币2499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郑某将上述手机以600元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四百九十九元,予以退还被害人邓传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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