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83号
罪犯广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驻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广某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需、侯朋宇等共计88790元。被告人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广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广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广某酒后在本村十字路口因琐事与同村村民侯高民等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广某从其自行车的肉篮子里拿出一把尖刀追赶侯高民,当追至站在附近的侯振清面前时,被告人广某持刀朝侯振清身上连捅数刀,致侯振清死亡。广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侯振清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肺及右肺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罪犯广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1次优秀,2次良好、1次一般,且最后一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广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广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六年八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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