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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
  • 2016-01-27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74号
罪犯广某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广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斌各项经济损失4432.01元。被告人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广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广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机动车窜至范县老城西三街公疗医院家属院内,以购买收藏品为名骗开被害人王某甲,持刀威逼其家人,用透明胶带捆绑住王斌,并将其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鎏金佛像、书画作品、瓷器、玉器等收藏品抢走。案发后,部分书画作品被追回,经河南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追回的书画作品总价值约40088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广某某系主犯。2011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广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南乐县吴黄公路7公里处与被害人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武某死亡,后广某某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2次良好,2次一般,且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广某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一人犯数罪,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广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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