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刑初字第877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嘉兴港区乍浦镇天妃西苑49幢1梯101室宿舍中,通过互联网“av狼”论坛上注册会员名“gnsjzfg”用以浏览该论坛上的淫秽信息。为赚取积分提升会员等级,浏览更多的淫秽信息,被告人张某以“gnsjzfg”的会员名在该论坛上传播淫秽图片共492张。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电脑勘验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缴淫秽物品收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492张,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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