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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某某县**区**村*组。2015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11月8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市*****客栈*楼休闲会所担任服务经理,受“杨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该处负责将卖淫女带到嫖客房间进行挑选,戴按月领取工资。2015年11月10日晚,戴某某先后将会所内从事卖淫的妇女杨某某、杨某某带至该会所***、***房间与周某某、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戴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检查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营业报表1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一组;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昌力   
2017年1月4日 
 

来源: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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