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高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11月14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30日、11月30日退回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12月28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关口原重棉七厂3楼厂房从事电镀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监测,该电镀作坊镀锌生产线向外环境直接排放的废水中所含总锌浓度为8.91×102 mg/L,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浓度限值的594倍。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对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环保局移送案件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18年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