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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被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年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大道附近出租房。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门口,向被害人周某某家讨要工程款,被害人周某某一直闭门不见。至同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被害人周某某同意,擅自让开锁公司人员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家门锁打开。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进入房间,和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丙之间发生拉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持烟花棒砸电视机,被告人张某甲将桌子碰倒,致桌子上的碗摔碎,后被害人周某某儿子张某丁(男,8岁)赤脚下床走路,脚部被地上碎片划破。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丽   
2016年9月9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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