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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任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4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5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2012年3月29日王光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2年4月10日到2013年4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4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秦某甲向刘某乙(另案处理)借款未还,刘某乙多次向秦某甲及刘某某讨要欠款未果。2016 年4 月18日上午,刘某某驾驶红色吉普213 汽车到辛集市六郎坊文化街,与刘某乙打电话商量欠款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刘某乙在电话中约定在六郎坊文化街打架。
随后刘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及李某某、史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汽车、携带铁棍、砍刀等凶器赶到六郎坊文化街品香阁茶楼门前与刘某某汇合。王某某打电话叫闫某某到六廊坊并安排闫某某接史某某到品香阁茶楼。刘某乙纠集被告人任某某等多人驾驶白色高尔夫汽车、老款奥迪车(冀AV750R)、新款奥迪车携带钢管、砍刀等凶器到六郎坊文化街牌坊口北侧聚集。刘某乙下车向南步行至文化街南段品香阁茶楼外,向刘某某一伙叫骂后乘坐白色高尔夫汽车返回到牌坊口北侧等候。在品香阁茶楼外,辛集市辛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该地段,对预谋聚众斗殴人员进行询问并劝阻。刘某某一方人员不听劝阻,王某某等人自民警处夺下刀棍等器械装上车,刘某某驾驶红色吉普213 汽车(乘坐3人)、李某某驾驶黑色福特蒙迪欧(苏KRK327)、闫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乘坐5人,后备箱敞口装有刀棍等器械)、王某某驾驶黑色马自达(冀AB959C,乘坐2人)、先后自南向北赶到六郎坊文化街牌坊口。
双方驾驶汽车,持刀、棍等凶器在六郎坊文化街牌坊附近进行了斗殴:刘某某驾驶红色吉普车、李某某驾驶黑色福特蒙迪欧车自南向北行驶到牌坊口南侧,自红色吉普车上下来一人持械、李某某下车持械,刘某乙带领任某某等多人(刘某乙自白色高尔夫下车持械、老款奥迪车三、四人下车持械、新款奥迪车任某某下车持械、多人在车下)持械双方打斗、砸车,刘某某驾驶吉普掉头向南撤回,刘某乙带领多人及驾驶老款奥迪、白色高尔夫在后向南追赶。随后闫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车(后备箱装有刀棍等器械,乘坐5人)自南向牌坊口行驶,减速停车时秦某某下车持铁棍跑回,闫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到牌坊口北侧掉头撤回。王某某驾驶黑色马自达行驶到牌坊口南侧黑色福特车旁边掉头,刘某乙一方驾驶老款奥迪车自南追撞王某某驾驶的黑色马自达汽车到牌坊口北侧相向撞停,双方人员下车,王某某、史某某(持刀)下车逃跑,刘某乙指挥白色高尔夫汽车撞击二人,史某某向东逃跑后,该白色高尔夫汽车将向北逃跑的王某某撞飞到石家庄天锦晟公司门口后向西驶离。刘某某驾驶红色吉普213 汽车冲撞刘士卜一方人员,被躲避后向西驶离;闫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汽车将刘某乙撞倒后向东行驶接上史某某后离开;刘某某驾驶红色吉普213 汽车在市府东大街公路上掉头后自西向东与刘某乙一方的白色高尔夫汽车相撞,后刘某某驾车继续冲撞刘某乙一方人员,车辆失控后撞到牌坊东侧饭店空调外机。刘某某下车自地上捡起一把刀向路东台阶躲避,任某某驾驶黑色新款奥迪汽车追赶刘某某,将路旁停放的两辆无辜轿车(别克轿车、大众速腾轿车各一辆)及铁质推拉门半扇撞坏。张某某等人未上车也积极参与了殴斗。
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微伤。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一方)普桑轿车损失价值840元 、福特蒙迪欧轿车损失价值1700 元、吉普损失价值350 元、马自达轿车损失价值14840 元;(刘士卜一方):奥迪轿车损失价值17640 元、大众高尔夫轿车损失价值18470 元;(被任某某撞坏无辜方):别克轿车修复价值20660 元、大众速腾轿车修复价值38780 元、铁质推拉门半扇损失价值980 元;(被刘某某撞坏)美的牌空调外机两台损失价值674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 ,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侦查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秦某甲、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冯某某、权某某、李某某、晋荣芝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6张,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刘佳佳系首要分子,任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秦某某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群茹   
2016年12月16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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