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 ,曾用名:余洪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281989********,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 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晚,余某某(已判刑)与付某甲(已判刑)在QQ聊天中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本市南浔区旧馆镇塘南村公园打架。当晚23时许,付锡洪纠集张某某、付某乙(均已判刑)及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钢管,余某某纠集被告人余某某 及王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菜刀等工具,双方在旧馆镇塘南村公园发生聚众斗殴,导致余某某、付某甲、张某某受伤。经南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头部之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张某某体表之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付某甲头面部之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颅骨(额骨、额窦壁)之损伤均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余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余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 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依法应提起公诉。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费雯   
2017年10月13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