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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古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号。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中山市**住,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日、11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何某甲(已判刑)利用其身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石油分公司)神湾加油站站长的便利,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山石油分公司麻斗加油站工作人员被告人古某某介绍,私自为中山市**学校及****幼儿园(以上统称为神州学校)校车提供上门加油服务。后何某甲雇佣吴某某伟、农某某二人,从他人处非法购进柴油,并由被告人古某某使用其私自印制的加油凭证,以中山石油分公司**加油站或**加油站的名义为**学校校车加油,由被告人古某某帮助其收取加油费,共同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9月,何某甲从加油站辞职后,在我市神湾镇开了一家润滑油销售中心,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方式伙同被告人古某某等人向**学校非法出售柴油。期间,何某乙通过虚报加油数量(部分虚报数额已经高于校车油箱的最大容积),在加油车上安装控制装置虚增加油量等形式骗取神舟学校加油款。截止2014年6月案发,经某某加油凭证进行统计,何某甲伙同被告人古某某等人共向神舟学校出售柴油708673.56升,价款合计4869237.38元,扣除何某甲诈骗部分,实际向神舟学校非法销售柴油约57万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 3907657.43元。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古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某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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