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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杭县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游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游某甲在家中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的方式接受丘某某、游某乙、游某丙、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游某丁、沈某某、赖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报码共计人民币93600元,后于2016年9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计算器;2.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六合彩”码单、书刊等书证;3.证人丘某某、游某乙、游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珊   
2017年5月2日   
 

来源: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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