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小区**村**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以2500元每月的价格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接手位于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处的一栋二层出租屋,组织被告人陈某丙和李某妹、王某美、李某元、宋某彬、任某霞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费用以牟利。2016年12月1日开始,陈某丙按照陈某甲的安排,开始在该出租屋负责管账,并有时招呼嫖客、接听嫖客电话后告知卖淫女按嫖客指定的地点外出卖淫。至2016年12月29日案发,以上多名卖淫女共计卖淫350余次,卖淫所得嫖资5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二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笔记本一本、通话记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 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3.证人任某霞、王某美、宋某彬、李某元、李某妹、王某增、王某俊、谢某才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协助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7年7月5日    
 

来源:湛江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