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向某某、夏某某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夏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中旬,马某某(在逃)在位于本区石家碾东路288号1楼处开设**足浴按摩店,并招募组织妇女以足浴按摩的名义安排“女技师”提供卖淫服务;招聘被告人向某某、夏某某负责嫖客接待、安排及向嫖客推荐“女技师”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2017年7月初,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挡获被告人向某某、夏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按摩店账本、勘验及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从事卖淫而对其进行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