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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金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嫌疑,于2017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甲购买了一批武警制式军服、迷彩服等服饰,通过QQ号码3162******(网名金色**),使用“杨某乙”、“杨某丙”等网名假冒武警部队现役军官,添加女性聊天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冒充单身武警部队现役军官的身份,发送其身着军装的相片骗取对方好感及信任,以结婚诱饵,诱使女性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先后欺骗了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QQ网友“等**”)、邓某某(网名我知***)、林某某(网名平平淡****)、齐某某(娇柔**)等人在其汕头市金平区平东**街**号**房住处等地方发生性关系。2017年1月9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榕江路**投资有限公司抓获了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移送案件材料的函、证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相片辨认等;
2.证人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齐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 家 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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