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向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乡**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丽娟,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驾驶自己的江淮牌越野车,身穿从网上购买的警察训练服和警察反光背心,冒充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在盐津县**乡、**乡境内,拦下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以无证要处罚款为由,多次向多名被害人骗取钱财,共骗得人民币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向某某在盐津县**乡**村**社将被害人张某乙拦下并将车钥匙拔走,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0元。其间,被害人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许某某行至此地被向某某拦下后将其摩托车钥匙拔下,因向某某与许某某认识,向某某未骗取王某某钱财。
2.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向某某在**乡**社拦下被害人郑某某,向其骗取钱财时,因郑某某说明系小孩生病而借用别人车辆,向某某才予以放行。
3.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在**乡**社拦下被害人胡某某,向其骗取钱财。因胡某某哭诉,向某某才予以放行。
4.2016年10月1日早上,被告人向某某在**乡**村**社拦下被害人唐某某,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
5.2016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向某某在**乡**村**社马某某家门口,拦下被害人罗某某,向其骗取钱财,因罗某某未带现金,遂将其放行。同时,向某某又拦下被害人何某某,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
6.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在**乡**村**社与**社中间路段,拦下被害人邓某某,骗取邓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被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察训练服、警察反光背心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罚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唐琴文   
2017年3月20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