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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增城市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自诩是公安特警队队长,以代办车牌摇号指标及代购政府公务二手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现金人民币共6万元,后挥霍。2017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笔录等;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梅亚兵     
2017年   月  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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