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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新泰市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在新泰市**镇**村**山飞机场北侧靳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身穿迷彩服,冒充“部队后勤人员”,以向被害人靳某某出售军用皮鞋为名,骗取被害人靳某某现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留给被害人靳某某九双皮鞋后逃离。经鉴定,该九双皮鞋价值人民币310元。
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7月8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军人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晨光   
张晶      
2016年10月9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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