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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某、肖某某等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住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未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罗某某三人经事先密谋策划,驾驶湘E****5的重型罐式货车从贵州省安顺市**厂拉煤灰到事先踩好点的长顺县白云山镇**坡处,由吴某某驾驶该车在长顺县白云山镇**坡处故意将该货车开翻至公路下面,造成交通事故假象,然后使用程某某的驾驶证向中国**保险公司黔南**公司报案理赔,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调查事故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等人属保险诈骗,未骗取到该保险公司保险金,经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公司核算,保险事故标的车修理费用合计需要22万,因该保险标的车修理价值已超过实际价值的80%,已无施救及修复价值,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推定该车全损,全损价值为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E****5号重型罐式货车;
2.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推定全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罗某某故意将保险标的车湘E****5的重型罐式货车开翻导致该货车受损,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丽   
2016年6月13日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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