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寇某某、冷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被告人寇某甲,别名寇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7年8月1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冷某甲,别名冷某乙,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街道**路**号, 现住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7年5月2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胡同**组,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药店。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7年5月2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药店。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组,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甲、冷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寇某甲受赵某某(未查明真实身份)指使在吉林省四平市**医院附近,以每瓶9.00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农安县**镇**药店店主被告人吴某某200瓶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特效咳喘灵”,吴某某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5年年末,被告人寇某甲明知“特效咳喘灵”是必须经批准而生产的药品,以营利为目的,将赵某某让其代卖的自制“特效咳喘灵”药面100斤及药品外包装、说明书、制药模具等作案工具以10,0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冷某甲,帮助其生产、销售假“特效咳喘灵”,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寇某甲与被告人冷某甲取得联系要购买 “特效咳喘灵”,被告人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蛟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制假“特效咳喘灵”1798瓶,后分四次在蛟河市通过货运方式销售给吴某某,其中一次因有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498瓶,被告人冷某甲得赃款13,000.00元。
2016年1月至12月,在吉林省农安县**镇**药店内,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妻被告人刘某甲、服务员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吴某某购进的“特效咳喘灵”为假药,进行包装后以每瓶15.00元价格出售,共销售1264瓶,被公安机关查获36瓶,得赃款18,960.00元。经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特效咳喘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况,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被告人寇某甲、刘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冷某甲、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冷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行政处罚记录;(4)金钱堡派出所情况说明;(5)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宏伦快运货运单;(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蛟河支行冷某甲、吴某某卡号查询 ;(8)营业执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单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寇某甲、冷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笔录及照片;(2)指认笔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及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辩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甲、冷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植   
2017年9月22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