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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罗湖区**路**栋**单元**号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嫌疑,于2015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受雇于一名绰号叫“升哥”的男子,携带“伪基站”设备来到本市福田区,并使用该设备在福田区发送广告信息。同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携带“伪基站”设备来到本市福田区**路**酒店路段人行道,使用该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广告信息。当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地铁口被抓获,携带的“伪基站”设备同时被缴获。
经对缴获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勘查统计,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当天在福田区**路**酒店附近共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75647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检测并统计,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使用的“伪基站”对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周边的通信产生影响,影响累计高达71094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7小时。经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鉴定,涉案设备具有“伪基站”的相关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1台、“伪基站”主机1台、电源1个、电源逆变器1个、天线1副、电源插板1副、数据线1根、纸箱1个、自行车1辆;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伪基站对移动公司的损失说明、伪基站对移动公司客户影响统计说明、查缉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关于市公安局通心岭派出所“伪基站”设备鉴定的复函;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婷婷   
2016年3月16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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