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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贰拾零弟,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乡**村。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同年7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下午3时许开始,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在我市三乡镇供销新邨*幢*楼*出租屋,对被被告人覃某甲骗至传销窝点的被害人陈某宝非法拘禁。当日下午4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我市三乡镇供销新邨*幢*楼*出租屋将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抓获归案并解救被害人陈某宝。破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二О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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