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0********,汉族,小学文化,巢湖市**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20日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妻子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巢湖市火车站附近“足来足往”足浴店内多次容留牧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400余元。2016年10月14日晚,牧某某分别与卜江峰、鲁某某在该足浴店从事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17年3月16日,温州市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民警在泰顺县
看守所将会见他人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牧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周秀英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波
2017年6月1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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