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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卧龙区人民金擦汗眼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车站南路***家属院。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17年9月1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7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于2017年11月 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环保批文情况下在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开设了电镀厂,没有采取任何废水处理措施,利用渗坑将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到地下,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报请河南省环保厅认可,被监测的刘某某电镀厂生产废水中含有铬、镍、铜等污染物,总铬超标494倍,铜超标不满一倍、六价铬超标255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2014年8月22日被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娄全田 
代理检察员:贾建涛
2017年11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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