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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48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献县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判决上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二人提供沾有废旧机油的桶铁皮各100吨左右。刘某甲、刘某乙购买油桶铁皮后分别雇佣工人进行轧平、碱洗加工,将产生的废水、污泥、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坑内或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刘某乙轧板厂生产废水、产生的污泥、原料桶皮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200吨左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献县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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