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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霍某某等涉嫌包庇隐藏罪被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霍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2016年12月7日因盗窃嫌疑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2016年12月7日因窝藏、包庇嫌疑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0日因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2016年12月8日因窝藏、包庇嫌疑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1日因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现住本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乙涉嫌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被告人霍某丙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6月6日退回武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强县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7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甲明知放在其家中的化肥、农药和油墨等物品系霍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仍予以藏匿。2010年6月份左右一天晚上,霍某甲在武强县**村村南帮助霍某丁等人将盗窃的化肥运到自己家中进行藏匿。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财物总价值53326元。
被告人霍某乙、王某某、霍某丙明知霍某甲被武强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仍多次为其提供住所、生活用品和财物,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王某某、霍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乙、王某某、霍某丙明知霍某甲被公安局上网追逃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伟   
2017年7月13日
 

来源: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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