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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某、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栋**,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栋**单元**号。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影响力受贿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花园**栋**单元**号。 2017年1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影响力受贿罪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本院反贪部门补充侦查,本院反贪部门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大学后勤集团进行食堂蔬菜招标。四川**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伍某某及其朋友张某准备参与此次投标。张某与在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熟识。于是张某、伍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彭某某,并向二被告人提出如果顺利中标,将对二被告人表示感谢。开标前,被告人彭某某找到其担任**大学集团总经理的舅舅杨某某,希望其帮助张某、伍某某中标,并将张某、伍某某参与投标的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字告知杨某某。杨某某随后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名字告知担任**大学集团物流中心主任的朱某某,希望其关照这两家公司中标。后在评标现场,朱某某作为招标方代表在向评标人员就相关参数的答疑过程中,凡是针对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疑问均作出有利于该两家公司的解释。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得分前两名进入考察。在之后的考察过程中,朱某某对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性等关键指标存在怀疑,但考虑到杨某某之前打过招呼,就没有去深究。四川**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以中标。2015年底,伍某某、张某给予二被告人感谢费30万元,并由张某将30万元现金在某大学第二运动场附近给予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某书吧将钱交给被告人彭某某,之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办公室中拿出12万元分给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学北大门拿出1万元感谢担任**大学后勤集团物流中心副主任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及中标后解决不合格蔬菜供应问题上提供的帮助。
2016年10月,**大学后勤集团又进行食堂蔬菜招标。伍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彭某某,希望继续中标。被告人彭某某找到陈某某,陈某某将新修改的投标规则及投标技巧告知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信息告知伍某某,并将此次伍某某参与投标的四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字告知其舅舅杨某某。杨某某此次虽然没有再向朱某某打招呼,但朱某某考虑到杨某某2015年招标过程中打招呼的行为,于是仍然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关照。伍某某中标后不久在人民南路红高粱酒楼给予被告人彭某某感谢费2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从中拿出10万元分给了陈某某。2016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其妻子房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退给伍某某8万元。本院反贪部门分别于2017年1月4日、1月5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从其单位带至本院接受询问。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的12万元和被告人彭某某收受的19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系**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杨某某的关系密切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职务上的行为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某财物11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被检察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树东   
2017年6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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