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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21日被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9日、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4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起,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夫妇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的情况下, 分别私自从广东茂名市、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和源石化、新鑫石化和个别油罐车司机处购进汽油和柴油,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宾馆内开设非法加油点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6年8月19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加油点抓获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吴某某、邓某某,当场查扣汽油31.22吨、柴油12.494吨和销售单据(送货单)一批。经估价,31.22吨汽油价值人民币162344元, 12.494吨柴油价值人民币55598元。经核对销售单据(送货单),其非法销售成品油金额共计人民币8093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伯强   
2017年5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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