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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胖娃,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XXX,陈某某于2012年曾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处于缓刑考验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彭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日被彭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彭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于夜间在其位于彭山县XXX的家门口,以货车逆行并影响附近村民休息为由拦下通过此路段的逆行载重货车,迫使司机交纳一定现金或香烟后才予以放行,期间共索取财物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匕首一把;
 
2.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XXX、XX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XX、XXX、XX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拦逆行货车不让通行相威胁,索取司机财物3000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萍
 
2014年3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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